一、证券发行人
政府及政府机构
主要发行国债,用于弥补赤字、基建。中央政府债券被视为“无风险证券”,其收益率是无风险利率基准。
金融机构
发行金融债券、股票。金融债券特点:不记名、利率较高、专款专用,利息收入有时可免税。
企业(公司)
通过IPO、增发、配股发行股票;发行公司债、可转债进行直接融资。再融资途径:IPO、增发、配股、可转债。
二、证券投资者
机构投资者
四大特点:资金规模化、投资专业化、结构组合化、行为规范化。包括政府机构、金融机构、QFII/RQFII、公募/社保/年金等。
个人投资者
数量最多、资金规模小、专业知识相对缺乏、投资行为较随意。风险特征:风险偏好、风险认知度、实际风险承受能力。
QFII vs QDII
QFII:境外机构用境外资金投资境内市场;QDII:境内机构用境内资金投资境外市场。
三、证券中介机构
证券公司
依照《公司法》《证券法》设立,经营证券业务。核心业务:经纪、投顾、承销保荐、自营、资管、融资融券等。监管制度:业务许可、分类监管、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、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。
证券服务机构
投资咨询、财务顾问、资信评级、资产评估、会计/律师事务所。过错推定责任:出具文件虚假造成损失,承担连带赔偿责任(除非自证无过错)。
四、自律性组织
证券交易所
固定场所与时间、会员制、公开竞价。职能:提供交易设施、制定规则、安排上市、组织监督交易、监管会员及上市公司。
中国证券业协会
行业性自律组织,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。宗旨:“自律、服务、传导”。
证券登记结算公司
设立条件:自有资金不少于2亿元。职能:证券账户管理、存管与过户、清算与交收、派发证券权益。
五、投资者保护机构
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(投服中心)
核心职能:持股行权、支持诉讼、派生诉讼、纠纷调解。特殊诉讼代表权:依据“明示退出、默示加入”原则,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证券民事赔偿诉讼。
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
来源:交易所经手费、券商手续费、申购资金利息等。用途:券商被撤销/关闭/破产时,保护投资者利益。
🛡️ 先行赔付制度:发行人欺诈发行致损时,控股股东或券商可委托保护机构先行赔付。
六、证券市场监管机构
监管体系与原则
以中国证监会为主体,交易所、行业协会、保护基金共同参与。监管原则:依法监管、保护投资者利益、“三公”原则(公开、公平、公正)、监督与自律结合。
证监会主要职责与权限
职责:制定规章、审批核准、监督管理市场主体。权限:现场检查、调查取证、询问查阅、封存文件、查询冻结账户、限制证券买卖(不超过15+15个交易日)。